安全稳定事故问责细则
文字: 点击: 发布时间:2014/05/04
一、 总则
(一) 为预防安全稳定事故的发生,强化责任追究,保障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教育稳定,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本制度所称问责,是指对本园及教职员工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师生残疾、死亡或者重大安全隐患以及不良影响事件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二、 问责权限与范围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情节实行问责:
1. 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幼儿残疾、死亡,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孩子,影响恶劣的;
2. 因管理失误导致师生食物、饮用水、药品中毒等事故,或者爆发、流行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
3. 对有特异体质、患特定疾病或者受伤、生病的幼儿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损害后果加重、家长强烈不满的;
4.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以及在组织幼儿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责任,造成孩子残疾或者死亡的;
5. 教职工在负责组织、管理幼儿的职责期间,对孩子的危险性行为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有效制止,造成幼儿残疾或者死亡的;
三、 问责方式
1. 约谈;
2. 通报批评;
3.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 责令公开道歉;
5. 撤销荣誉称号;
6. 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7. 负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