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文字: 点击: 发布时间:2014/05/04
一、为确保幼儿园师生及财产安全,幼儿园实行安全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各岗位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因过失、不作为和违规操作等原因而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或事故重大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在各类教学活动中,主管部门或教职工未按幼儿园规章对幼儿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活动内容超出幼儿一般生理所能承受的能力、明知幼儿不宜参与某些活动而不予照顾和制止,引起幼儿伤害或财产损失,幼儿园将追究部门或教职工相关责任。
四、对所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根据责任大小、事故轻重进行责任追究,扣除月安全考核和学期安全目标考核奖。
五、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直接责任人取消各类先进评比的资格。
六、对因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外因发生意外事故的,幼儿园根据情况另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