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学前教育研究分会章程
文字: 点击: 发布时间:2014/02/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岳阳市学前教育研究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从事学前教育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具有专业性和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团结和组织全市有志于学前教育的广大教育工作者和热心学前教育的各界人士,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服务,为全市学前教育和广大会员服务,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地址:岳阳市三幼儿园(炮台山路49号)。
第五条 本会在岳阳市教育局和市教育学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及咨询意见;
(二)举办学术会议,推广全市学前教育研究和实验成果;
(三)开展培训活动和咨询服务;
(四)参与教育评价活动;
(五)开展其他有益于学前教育改革和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用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条件及程序:
(一)团体会员。幼儿园、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学前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或在学前教育的研究与实践领域中取得了一定成绩的个人,经本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研究活动及学术成果评奖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得参加市内其他同类型社团组织及其活动;
(四)按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典型活动案例,提供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团体会员证和
印鉴。个人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次以上(不含2次)
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教育学会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热爱本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市教育学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
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教育学会审查批准同意后,经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
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本会相关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重大事项。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要时,也可吸收部分常务理事参加。
第二十六条 本会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相关人员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三)协调和指导各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和个人捐赠;
(二)政府拨款;
(三)会员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不设立独立的财务,开展各项活动的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组织,纳入活动承办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一活动一结算,活动结束后由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均为兼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市教育学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1月1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教育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岳阳市学前教育研究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岳阳市学前教育研究分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从事学前教育的群众性学术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具有专业性和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团结和组织全市有志于学前教育的广大教育工作者和热心学前教育的各界人士,开展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服务,为全市学前教育和广大会员服务,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地址:岳阳市三幼儿园(炮台山路49号)。
第五条 本会在岳阳市教育局和市教育学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为教育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及咨询意见;
(二)举办学术会议,推广全市学前教育研究和实验成果;
(三)开展培训活动和咨询服务;
(四)参与教育评价活动;
(五)开展其他有益于学前教育改革和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用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条件及程序:
(一)团体会员。幼儿园、教育科研机构、教育类社会团体以及与学前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或在学前教育的研究与实践领域中取得了一定成绩的个人,经本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研究活动及学术成果评奖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不得参加市内其他同类型社团组织及其活动;
(四)按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典型活动案例,提供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团体会员证和
印鉴。个人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次以上(不含2次)
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正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教育学会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召开理事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热爱本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报市教育学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
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教育学会审查批准同意后,经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
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本会相关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重大事项。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要时,也可吸收部分常务理事参加。
第二十六条 本会日常工作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相关人员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制订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三)协调和指导各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和个人捐赠;
(二)政府拨款;
(三)会员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不设立独立的财务,开展各项活动的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组织,纳入活动承办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一活动一结算,活动结束后由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均为兼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市教育学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年1月1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市教育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