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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作者: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14/09/12    [字体:     ]    浏览次数:

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社会主义之"",治社会主义之""。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依什么法,治什么国,怎么治国,准确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依什么"",治什么"",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说到底,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国是历史的必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选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国家长治之计,久安之策,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国家权力运作形态、法律制度形态,是随着资本主义法治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资本主义法治的建立,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形式上解决了国家权力依法运作问题。社会主义国家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国家形态,国家权力如何运作呢?这是社会主义国家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对此,我们党在理论和实践上经过了长期不懈的探索。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人治的危险性,他认为:"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并不很健康。那样,只要这个人一有变动,就会出现不稳定。"(《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72页)邓小平还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就很容易导致国家权力失控,从而危及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性质。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通过国家这种政治组织来进行自我管理,必须把法治原则作为国家各项活动的准则,国家才能长治久安。1997年,党的第十五次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基本方略,之后,又载入宪法修正案,成为我国的宪法原则。

    依社会主义之"",治社会主义之""。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依法治国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是现代法治的一般特征同社会主义的结合,它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4个字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社会主义法治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依法治国的"",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法、法律,依法治国的目的就是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坚持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坚持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社会主义法治同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

    依法治国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的各项工作、各个领域,就是把国家的各项工作都纳入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充分发挥法律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引导、规范、保证和约束作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民主政治的特点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情、政治基础和政治目的不同于西方国家。在西方,多元化利益集团的存在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政治多元化被认为是法治存在的前提。西方法治形成的历史表明,其法治是建立在君主制官僚政治、贵族特权及中产阶级利益三者之间斗争和妥协之上的。后来,西方国家的法治又往往与政治上多党制和三权分立联系在一起。经验告诉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要吸收和借鉴人类关于法治文明的先进理念,但是我们坚持和奉行的法治决不能简单地照抄照搬西方的一套。我国是拥有13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我国的国情和矛盾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只有走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才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当然,这并不否定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与完善,并不排斥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创新。

    依法治国是治国目标与过程的统一。依法治国,要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奋斗目标,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特征。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法治不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工具、手段和保障。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是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才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才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治国目标与治国过程的统一。

    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建设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的战略选择。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西方学者推崇政治多元化和多党制,其实,各资产阶级政党基本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代表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不同的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各利益集团的具体利益的不完全一致。因此,无论是两党制还是多党制,本质是都是资产阶级统治,这才是问题的实质。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共产党执政就是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执政为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顺应人类文明的大趋势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而适时提出来的。党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没有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决不是社会主义法治。在今日之中国,能否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关键在党。只有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根本保证的理念,才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深刻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

    依法治国理念的内涵非常丰富,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据的是""而不是人、不是""、不是""。依法治国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依据,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习惯于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存在"法外之民"的特权,认为法律只管民不管""。其实依法治国的实质是"民治",不是"治民"。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追究。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法律的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显著特征,没有法律的权威就没有秩序,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必须依法实现。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的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既靠人们内在的对法律的信仰,又要靠外在的法治的强制力量。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维护立法统一,坚决反对国家立法部门化、利益化,坚决反对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出发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行为,一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必须反对和制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也决不能讲价钱、打折扣。

    努力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各项要求

    依法治国,是治国方略,是治国理政的学问。国以法立,政以法治,业以法兴。我们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念是理论,是思想,是信仰,是力量。全社会都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提高法律素养。政法机关和广大干警作为国家专门执法力量,更要严格要求,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防止和克服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树立执法的公信力,使我们的政法队伍永远保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法学教育和研究部门,要坚持讲法治同讲政治的统一,坚持正确的方向,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支撑。每一个公民都要自觉遵守法律。法律与生活密不可分,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树立和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成为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法律既是"护身符",又是"紧箍咒",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都要遵守法律。公民既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利益,合法的诉求,要依法去办。这样,就会形成一个人人遵守法律、依法治国的良好法治环境。□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宋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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