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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2012/12/29 00:00 点击:

为了保证校务公开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化。根据上级关于民主管理及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按照学校《校务公开制度》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1、校办、学校各科、部要明确1人负责校务公开工作,其职责是公开学校或本科部需要公开的内容,同时将公开内容副本报工会办公室。


2、公开的方式:公开印发、张榜公布、文字通知、广播、会议公布等。但凡是涉及教工切身利益或教工关注的热点、争论的焦点和有关问题的难点都应用书面形式交工会存档。


3、公开的内容:学校政务、学校教学、学校财务、学生管理;人事制度、分配制度、晋职晋级、住房调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教工聘任等。


4、公开及公开时限,一般应公开一周,时间要求比较急迫的应公开一天。


5、公开次数,学校财务每学期应公开2次,其它事项及时公开一次即可。


6、凡教工对公开的内容有疑义,可在公开时限内通过学校工会、行政、党组织等机构反映,要求解决。


7、凡因自己的疏忽或过失,对涉及个人的问题超过公开时限没有提出疑义,即视为认可。


8、凡校务公开的内容,每学期应装订建档。


9、凡本细则未尽问题,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10、本细则解释权归工会委员会。